
抓住机遇为您分享以下优质知识
教师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需根据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及地区政策具体执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生育津贴的发放条件与标准
若教师已缴纳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但不得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
若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工资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包含绩效工资等全部收入。
二、工资发放的具体规则
产假天数与工资比例
- 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可申请,经批准后按产假前工资的80%发放,部分地区规定必须休假。
- 产假:包括98天基础产假、30天晚育假、15天难产假及15天多胞胎附加假,期间统一按生育津贴发放。
- 哺乳假:6个月内按产假前工资的80%发放,6个月后再延长期间按70%发放。
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若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则先按产假工资发放,生育津贴到位后补差额。
三、其他注意事项
生育津贴与实发工资的关系
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与职工个人实发工资无关,但不得低于实发工资标准。
未参保教师的额外保障
若单位未参保,教师可要求单位补足产假前工资及绩效工资,且生育津贴由单位承担。
哺乳假与产假合并计算
若生育后需申请哺乳假,哺乳假可与前30天产假合并计算,但需符合单位规定。
四、法律依据与维权建议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未参保则由单位补足。
维权建议:若单位未按规定发放工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发差额及绩效工资。
(注:不同地区对产假天数及津贴计算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教师提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教育机构确认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