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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军人入伍期间离婚需分情况处理,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1. 军内调解优先:需经部队政治机关调解,调解无效且符合民法典离婚条件(如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等),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申请离婚登记或诉讼离婚。
2. 协议离婚:双方达成一致后,携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及政治机关证明,到一方常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3. 诉讼离婚:若一方不同意离婚,需向军人一方常住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需先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家暴等)。
二、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非军人
1. 军人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双方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2. 军人不同意离婚:非军人一方需向军人一方常住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若军人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家暴等),可不受此限制。
3. 诉讼离婚材料:起诉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政治机关证明。
注意事项:
军婚离婚需特别注意政治机关的介入,避免程序遗漏。
若军人在国外,可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身份及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