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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计算需遵循以下规则和步骤,综合多部门政策规定:
一、计算范围与定义
包括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需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人员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二、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缴纳额的计算公式为:
$$
text{残保金} = left( text{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times 1.5% - text{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right) times text{年平均工资}
$$
其中:
年平均工资:
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且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计算规则
- 月均人数折算:
对工作不满1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月份数折算成年(例如,3个月工作按1年计算)。
- 人数取整:计算结果需取整,不足1人按1人计算。
- 特殊情况处理:
- 成立不足1个月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 上年注销或成立不足1年的企业按实际月份计算。
数据来源
通常由残联部门提供审核数据,企业需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
四、其他注意事项
地区差异
具体计算可能因地方政策存在差异,例如:
- 年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可能采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或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
- 部分地区对小微企业有减免政策(如30人以下企业免征)。
申报与审核
企业需按月发送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至税务系统,未申报或数据不实可能导致处罚。
示例计算
某企业2024年在职职工200人,年平均工资80000元,雇佣2名残疾人:
$$
text{残保金} = left( 200 times 1.5% - 2 right) times 80000 times 90% = (3 - 2) times 80000 times 0.9 = 72000 text{元}
$$
(假设当地残保金缴纳比例为90%)。
通过以上规则,可准确计算残疾人就业人数及残保金缴纳额,确保合规性并降低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