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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就业行为的认定需要结合主体资格、用工行为及用工事实三个维度,具体标准如下:
一、非法用工的主体资格
单位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完成工商登记、备案程序,或营业执照已过期未续期。
被吊销或撤销登记的单位
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继续用工。
二、非法用工的用工行为
超出许可范围用工
未取得工作许可或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如职业资格、岗位类型等)在中国境内工作。
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时限工作。
使用童工
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非法用工的事实依据
实际用工行为
存在用工事实,如支付报酬、提供劳动场所等。
违反劳动法规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未依法缴纳社保或提供劳动保护;
- 擅自延长工作时间且未支付加班费。
四、其他认定情形
单位曾合法经营但现无资质:
若单位曾依法注册但现已注销或吊销执照,仍需认定为非法用工;
连续或累计违法行为:包括过去和现在的非法用工行为。
五、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对单位处以罚款(如5000-5万元)、责令整改;对个人(如提供非法就业中介)处以5000-2万元罚款;
民事责任:若造成劳动者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涉及童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情形,相关责任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
认定非法用工需同时满足“无合法用工权”和“存在用工事实”两个核心条件,且需结合主体资格、行为违法性及实际用工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