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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的定义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概括,综合不同学术视角的定义如下:
一、核心定义
音乐被定义为 有组织的乐音艺术,其核心特征包括:
通过音高、音长、强弱、音色等要素的有序排列,形成具有时间性的声音组合;
作为艺术形式,音乐通过声音表达情感、反映社会生活,并具有审美价值。
二、其他关键要素
包括旋律、节奏、和声、动态(响度)、音色等基本要素,以及力度、速度、调式、曲式、织体等表现形式;
可细分为声乐(如独唱、合唱)和器乐(如钢琴、交响乐),以及古典、民间、现代等类型;
具有审美愉悦、情感表达、社会文化传递等多重功能。
三、争议与扩展
音乐的定义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
广义定义:任何有组织的声音排列都可视为音乐(如噪音);
狭义定义:需满足“有规律的乐音组织”。
此外,音乐在文化活动中具有独特性,涵盖创作、表演、评价、研究等环节。
四、历史与哲学视角
古希腊哲学家将音乐视为“水平排列的旋律与垂直排列的和声”,强调和谐与秩序;现代作曲家如约翰·凯奇则突破传统,主张“没有噪音,只有声音”,拓展音乐的定义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