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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就业人数的认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就业人数计算范围
包括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折算
季节性用工需按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例如,某企业夏季雇佣10人,冬季减少至5人,则需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如7.5人)。
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人员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退休返聘人员
- 签订劳务合同并领取劳务报酬的,不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 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社保待遇的,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二、特殊情形说明
跨地区用工: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需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小微企业减免政策:工商登记注册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若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标,可免征残保金。
三、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缴纳额计算公式为:
$$
text{年缴纳额} = (text{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times 1.5% - text{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times text{年平均工资}
$$
其中:
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四、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需确保残疾人实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需与残联确认具体计算方式,避免重复计算或漏算。
建议用人单位定期与残联或税务机关沟通,确保计算符合当地最新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