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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绝工人就业的应对措施需根据具体情形选择,主要分为以下四类情况:
一、入职前岗位被取消
若录用通知明确岗位、薪资、入职时间等条款,且劳动者已签署确认或完成体检,单位取消岗位构成违约,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如体检费、误工费等)。
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若单位存在恶意磋商或隐瞒岗位风险,导致劳动者基于信赖准备入职,可要求赔偿因信赖产生的损失。
二、入职后拒绝履行劳动合同
协商与调解
首先尝试与单位协商解决,或通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仲裁或诉讼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生效后,单位拒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主张经济补偿
若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如未协商一致解除或证明合法解除),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或赔偿金(违法解除支付2倍工资)。
投诉与维权
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单位履行法定职责。
四、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申请劳动仲裁
因离职证明影响再就业,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因误工或再就业损失的经济赔偿。
建议:
处理过程中需保留录用通知、沟通记录、损失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协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