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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政策,重新就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含以下情形,需结合具体政策文件综合判断:
一、重新就业的认定标准
个体经营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享受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被用人单位录用
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政策。
公益性岗位安置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享受社保补贴等政策。
稳定收入条件
-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连续从事有合法收入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需满足一定工作时长(如3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规定)。
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若符合上述任一情形,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
个体经营并达标
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补贴
安置于公益性岗位
取得稳定收入且达标
三、其他注意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
仅当重新就业后参加失业保险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若再次失业,与前次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社保缴费的判定标准
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判断依据,未参保则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打零工)。
政策调整
不同城市可能对“稳定收入”或“工作时长”有具体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获取最新细则。
四、案例参考
若某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并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享受税费减免,则仍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创业成功并稳定就业。若后续重新就业并参保,则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以上内容综合了《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