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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学校医生(专职卫生技术人员)的配备比例按学生人数计算如下:
按学生人数 1:600的比例配备专职校医。例如,3000名学生需配备至少5名校医(3000/600=5)。
中小学校
- 非寄宿制学校:
学生人数不足600人时,至少配备1名保健教师;超过600人时,按1:600比例配备校医。
- 寄宿制学校:无论人数多少,均需配备校医。
其他类型学校
- 部分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但未明确统一比例。
补充说明
具体人数计算以实际学生人数为准,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医学院校因规模较大,通常配备2-3名校医,但需结合实际规模调整。
以上比例是法定最低要求,部分学校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配备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