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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办理流程如下:
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城镇企事业单位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备案。
失业人员凭证明、身份证、失业保险手册等材料到区劳动局失业办登记,领取失业证。
失业办开具单证。
失业人员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救济金。
先到转出地经办机构申请。
符合异地享受条件的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转迁。
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签证明及其他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签证明后,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转入地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转出地和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环节每个需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