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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和领取规则如下:
一、重新就业后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 失业保险金将停止发放。重新就业的认定以参加失业保险并开始缴费为准,此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二、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金的合并计算
若失业人员再次失业且未重新就业:
前次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与本次应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总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标准调整
- 前12个月按缴费年限确定标准,后续按第12个月标准的80%发放。
三、其他注意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若满足缴费满1年条件,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金计算基数
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0%为计发上限,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
领取条件
需同时满足: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非本人意愿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求职。
四、特殊情况说明
缴费时间计算: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发布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地区差异:
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经济水平不同存在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获取准确信息。
综上,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再次失业时需满足条件并申请,且两次失业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总时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