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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就业到期后,需根据就业状态选择不同处理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情况
持《暂缓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接收证明(如人才市场接收函)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手续,领取《就业报到证》。
档案与户口迁移
- 档案:
由省就业指导中心转递至报到单位,或自行选择存放在有资质的人才市场。
- 户口:凭《就业报到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迁出手续,迁回生源地。
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情况
自动迁回生源地
暂缓期满后,若未办理取消手续,档案和户口将自动由省就业指导中心寄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报到证由学校就业办领回。
延长暂缓就业
可申请延长暂缓就业,但需符合学校规定(如未就业但继续完成学业等)。
三、注意事项
时间节点
- 暂缓就业通常为两年,需在到期后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可能影响工龄计算和职称评定。
- 部分学校要求在毕业两年后6月30日前办理户口迁移。
档案保管
- 学校期间档案由学校统一保管,未就业期间可申请由省就业指导中心代管。
特殊情况处理
- 不能如期毕业者,需按《暂缓就业协议书》约定处理,档案保留在学校直至正式就业。
建议办理前咨询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确认具体流程和截止日期,避免影响后续就业或户籍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