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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因病死亡的补偿标准,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学生和教职工两类不同身份,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学生因病死亡补偿标准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其他费用
- 生前合理费用:如医疗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如适用)等。
- 丧葬费:通常按6个月当地职工月均工资计算。
二、教职工(如教师)因病死亡补偿标准
抚恤金标准
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按本人20个月基本退休费发放。
特殊情况
若退休教师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费的20%。
三、注意事项
经济水平差异:
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相关,经济发达地区标准较高。
学校责任:学校仅对存在过错的情况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户口、住房等非直接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可选项目,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确定。
建议家属及时联系专业律师,根据具体身份和事故责任,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