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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取消暂缓就业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办理流程
- 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遗失需提供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遗失证明)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若档案需转移,需提供接收单位接收函
提交申请
- 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所在省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
- 部分地区需通过学校统一报送(如7月1日前签订协议)
等待审批
- 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领取取消暂缓就业的证明
- 审批时间可能因地区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
办理后续手续
- 携带证明到原户籍地或报到证抬头单位办理户口迁出或档案转移
- 新单位接收档案后,凭报到证办理入职手续
二、特殊情况处理
档案去向不同:
若档案需回迁生源地,直接持协议和身份证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若转入其他单位(如国有单位或私营企业),需先通过人才市场申请挂靠,再持接收函和协议办理。
时间节点:
7月1日前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由学校统一办理;
7月1日后至档案送达前,仍需学校集中办理。
三、注意事项
建议与接收单位或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保持联系,确认材料准备和办理进度;
提交虚假材料可能导致办理失败或影响后续就业;
具体流程可能因省份政策不同存在差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就业指导中心。
通过以上步骤,教师可规范办理暂缓就业取消手续,确保档案和户口等权益顺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