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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就业后工龄的计算,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适用的计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工龄计算的基本原则
职工在不同单位间调动、学习、企业合并或因工负伤等非主观原因中断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例如:
- 甲单位工作5年 → 调动乙单位 → 回到甲单位继续工作,总工龄为10年。
合并计算法
因企业破产、重组、合并等非个人原因中断时,中断期间工龄与后续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例如:
- 破产企业职工领取安置费后重新就业,原工龄与再就业工龄合并计算。
工龄折算法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每工作1年可折算为1.5年工龄。例如:
- 井下矿工每1年实际计为1.5年工龄。
二、具体适用情形
重新入职但单位不同
- 若新单位接受原单位职工且未支付经济补偿(如调动、合并等),工龄连续计算。
- 若新单位与原单位无关联(如辞职后重新就业),工龄从入职新单位时间重新计算。
离职后六个月内再就业
部分地区规定,离职后6个月内重新就业的,工龄连续计算2年。
特殊工种工龄折算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工作的职工,工龄按实际年限折算(如上述1.5年/年标准)。
三、注意事项
缴费年限与工龄的区别:
工龄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准,而社保缴费年限按实际参保时间累计,两者不可混同。
错误处理期间的工龄认定:因单位错误处理被停职的职工,经复查后工龄可连续计算。
退休工龄计算:退休时工龄以最后一次就业或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
四、法律依据
《劳动法》相关规定:第39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第46条(经济补偿计算)。
特殊工种折算依据:国务院及劳动部门发布的工龄折算标准。
以上计算方式需结合具体用工情形判断,建议员工入职时与单位明确工龄计算规则,避免因政策差异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