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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使的最高职位是 省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其职能和地位在不同朝代有所变化,但核心职责始终围绕司法与监察展开。以下是具体分析:
- 唐朝时期已设立监察类官职(如巡察使),但未形成固定体系。 - 明代正式确立省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为该机构最高长官,掌管全省司法、刑狱及官吏考核。 - 清代沿用此制,按察使仍为省级司法监察机构负责人,但权力有所削弱,隶属于总督、巡抚。
核心职能
- 司法权:
主管全省刑狱诉讼、案件审理及法律监督,相当于现代的省法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 - 监察权:负责考核地方官吏、监督行政效能,兼具纪委职能。 - 民政权:部分朝代(如明代)还涉及财政、民政等事务。
品级与地位
- 唐代为从三品,明代明确为正三品,清代沿用。 - 在省级行政体系中,按察使与布政使、巡抚并列,统称“三司”,地位仅次于总督。
综上,按察使的最高职位为省提刑按察使司,其职能综合了司法、监察及部分行政权力,历史上品级稳定为正三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