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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请期限
一般情况: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提出申请;
特殊情况: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材料
需提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书》,包含:
1. 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
2. 被申请人信息(名称、地址等);
3. 复议请求(如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等);
4. 主要事实和理由(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证据);
5. 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时间。
口头申请:确有困难时可用口头形式,由复议机关记录。
三、申请受理
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
符合规定的申请自收到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需在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
复议机关可要求补充材料或说明。
五、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在60日内作出决定,复杂情况可延长不超过30日;
决定前申请人可撤回申请;
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其他注意事项
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被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等;
对招标投标争议,应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出申请;
主要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六条等。
七、后续步骤(如需诉讼)
若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申请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材料完整合规,以提高复议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