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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的开票方式需根据销售主体类型和业务性质分别处理,具体如下:
一、开票原则
-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个体工商户:
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需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部分。 - 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 需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服务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税务机关将核定货物销售额。
二、具体开票操作
设备类混合销售
- 若销售合同中包含设备金额、安装费及运费,设备部分按货物税率(如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费按服务税率(如9%)开具普通发票。
统一核算处理
- 若企业属于货物销售主体,混合销售行为整体按货物税率开票,无需拆分。
三、法律依据
核心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特殊情形: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等需分别核算的情形,按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税率选择:需根据货物或服务性质选择对应税率(13%、9%、6%)。- 发票规范:分别填写货物和服务销售额及税额,确保清晰可查。
总结:混合销售开票需先判断销售主体类型,再根据业务性质分别核算并开票。设备类混合销售通常需拆分税率,其他类型则统一按主体类型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