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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汉字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五类标准及字表:
简化字依据
以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的《简化字总表》为准,该表收录2235个简化字,对应的繁体字在公众场合停止使用(古籍、文物等特殊场景除外)。
异体字选用依据
以1955年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基准,该表淘汰1027个异体字,保留28个(如“阪”“挫”等),其余异体字除姓氏外不再使用。
通用字形依据
以1988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收录7000个规范字形,旧字形一律淘汰。
计量单位与地名用字
- 计量单位:1977年《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
- 地名:1955-1964年国务院分九次公布的37个生僻字更名
其他补充依据
包括《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1985年修订版)、《现代汉语常用字表》(1988年)及《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1981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