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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的税务处理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层面,具体规则如下:
一、增值税处理
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其处置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
需通过税务系统开具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初始确认
商誉不计入企业资产总额,因此不计提折旧或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在税法上通常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可一次性或分年度摊销。
摊销方法
- 若税法要求摊销,企业需按指定年限(如10年)摊销并在税前扣除。
- 会计上一般不摊销,但需在每个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
减值测试
企业需每年年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可收回金额调整其计税基础。
转让或处置
- 转让时需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若存在“外购商誉”,需根据合并类型(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确定其计税基础。
三、特殊场景补充
企业合并:
① 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无商誉且合并对价为股权支付,合并后商誉计税基础为零;
② 若被合并企业存在商誉,需根据非股权支付金额调整计税基础;
③ 若合并对价包含非股权支付,需按公式计算外购商誉的计税基础。
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上商誉可能按公允价值入账,税法可能要求按购买成本税前扣除,需注意暂时性差异的确认。
以上规则综合了企业合并类型、持有期间及处置时的税务处理,需根据具体业务场景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