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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量索赔款的开票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遵循相关税法规定。以下是具体处理方法:
一、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若质量索赔款属于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产生的销售折让(如产品缺陷导致的退换货、折扣等),需开具红字发票:
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附上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明材料。
开具负数销项发票
销售方根据红字通知单,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形式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转出
购货方需将原进项税额中对应的部分转出,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暂缓抵扣,待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若质量索赔款与销售商品或服务无关(如因非商品质量问题支付的赔偿金),则无需开具发票,可开具收据作为财务凭证。
三、注意事项
协议与凭证
双方应签订《销售折让协议》作为冲销收入的依据,协议需包含索赔原因、金额、发票信息等条款。
税务合规
开具红字发票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且需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
特殊情况处理
若涉及现金赔偿且无法取得发票,需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记录,作为财务处理的依据。
四、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八条:购买方发生销售折让时,需凭税务机关或销售方开具的红字通知单,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部分。
建议根据具体业务性质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确保操作合规。